close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管轄規定。
  草案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全國人大代表閻建國說,該條修改很有針對性和適用價值,但是在管轄問題上不能忽視便民原則和經濟原則,應尊重原告的選擇權,因此建議修改為“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但是原告選擇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草案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覆議的案件,起訴覆議機關的,也可以由覆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全國人大代表劉桂鳳說,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很多弊端。因為法院管轄所在地政府的案件,有的時候由於關係問題、感情問題很難裁定。為減輕法院負擔、縮短起訴人解決問題的時間,建議改由上一級法院管轄。
  嚴以新委員建議增加規定,以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理由是:這既是出於減少行政干預、保證司法公正的考慮,也是因為這類案件一般情況比較複雜,專業性更強,高級人民法院在人員素質、審判條件上都較中級人民法院有優勢,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草案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杜黎明委員認為,當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立案難,如果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可能會產生人民法院互相推諉、久不立案的情形。因此,建議繼續適用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標題:完善行政訴訟管轄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r06argtn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